(2014)驻刑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薛万青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执字第219号罪犯薛万青,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6)泌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万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二○○六年五月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止。罪犯薛万青于2006年12月7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薛万青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薛万青伙同他人窜至泌阳县羊册镇郭明吴村委小岗村徐贵荣家盗走山羊7只,价值1000元。当晚又持刀、持棍窜至陶玉坡家,以威胁手段抢走安申丰、陶玉坡家山羊83只。破案后,被抢山羊由公安机关追回50只发还被害人,价值22400元。被告人薛万青系从犯。罪犯薛万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5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万青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万青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三月二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先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