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聊城中医医院与黄福增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中医医院,黄福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中医医院,住所地聊城市文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商善刚,院长。被执行人黄福增。本院(2012)聊东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福增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