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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田杰与高小英、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杰,高小英,李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田杰,农民。被告高小英,农民。被告李志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杰诉被告高小英、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杰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原告田杰负担。审判员  白兴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