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英、文勇与成都市鑫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文勇,成都市鑫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华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王英。申请执行人文勇。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英、文勇申请执行成都市鑫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成华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英、文勇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无其他相关财产登记,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海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