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平与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1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女。委托代理人项东方(王平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B座2273室。法定代表人杨建勋,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秀婕,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晨,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部副经理助理。上诉人王平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8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四元,由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七元,由王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兰珠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梁小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启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