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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足法民初字第05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秦远建与廖永柱,蒋益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远建,廖永柱,蒋益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5010号原告秦远建,男,汉族。被告廖永柱,男,汉族,。被告蒋益福,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9号。负责人张国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秦远建诉廖永柱、蒋益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远建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远建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远建撤回对被告廖永柱、蒋益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秦远建承��。代理审判员  税云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友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