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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保才与陈洪琴 张秀清 刘定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保才,陈洪琴,张秀清,刘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张保才,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陈洪琴,女,60岁。被申请人张秀清,女,60岁。被申请人刘定林,男,66岁。申请人张保才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洪琴、张秀清、刘定林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保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洪琴、张秀清、刘定林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尚 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吉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