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行执字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程素亮、程慧慧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程素亮,程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祁行执字2号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程素亮。被执行人程慧慧。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程素亮、程慧慧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起诉。审判长 罗康玲审判员 王志洪审判员 田启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君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