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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娜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赔偿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娜,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娜,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吕某某,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渭民初字第016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