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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厦门兴舜成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军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兴舜成机械有限公司,张军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厦门兴舜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祥。委托代理人:彭丹姬。被告:张军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兴舜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兴舜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兴舜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应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