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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尚立军与张志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立军,张志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尚立军,男。委托代理人赵春红,女。被申请人张志彬,男。申请人尚立军因与被申请人张志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志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T81**号的“北京现代”牌出租车的营运手续予以保全,申请人尚立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尚立军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志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T81**号的“北京现代”牌出租车的营运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