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梁钜全、梁淑萍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四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钜全,梁淑萍,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四分理处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梁钜全,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胜石大街四巷*号。原告梁淑萍,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胜石大街四巷*号。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四分理处。负责人区嘉燊,行长。委托代理人尚洁,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懿,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9号2208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梁钜全、梁淑萍诉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四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英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钜全、梁淑萍,被告委托代理人尚洁、龚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钜全、梁淑萍诉称,原告一妻黄秀霞即原告二母亲于2012年10月25日在家中突发中风送钟村医院转番禺中心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派出所证件附呈),因她死后尚有定期存款50387.16元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四分理处,因无人知此密码,和行方不肯支付,经与银行方面洽商,行方认为必须通过法院判决然后方可付给,此外,黄秀霞的姐姐和妹妹黄招吓,黄锦霞及黄细銮放弃黄秀霞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四分理处存的款50387.14元的转继承权,因此,黄秀霞全部存款理应归原告所有,有此缘故,理论由本人提出诉讼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该行将原告一妻黄秀霞即原告二母亲所存定期50387.16元,全部付给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黄秀霞截止至2014年1月24日止的本息53656.48元及2014年1月25日起的银行相应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账户为×××0628的银行定期存折原件一本,证明黄秀霞在被告处开设银行帐户,存入存款的事实。2、黄秀霞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1份,证明黄秀霞于2012年10月25日死亡的事实。3、户籍证明原件1份,证明两原告与黄秀霞的关系。4、《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广东省东源县双江镇新田村委会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原件1份、黄锦霞身份证原件1份、黄细銮身份证原件1份、黄招吓身份证原件1份,梁钜全和黄秀霞的结婚证书原件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1份;上述证据共同证明黄秀霞与黄招吓、黄细銮、黄锦霞及两原告的身份关系及证明黄锦霞、黄细銮、黄招吓同意放弃其转继承权的事实。5、东源县双江镇增坑村民会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黄招吓因身有残疾无法行走,故委托其丈夫赖美女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事实。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四分理处辩称,我方确认截止至2014年1月24日止,黄秀霞在我行的存款数额本金及利息共计为53656.48元,但原告所提供的显示黄锦霞、黄细銮、黄招吓这三位转继承人放弃其转继承的证据,我方无法认定其真实性,而且也不确认是否只有黄锦霞、黄细銮、黄招吓这三位转继承人,也不确认是否只有梁钜全、梁淑萍两位继承人,因此,才对黄秀霞的存款无法支付给两原告。至于转继承人是否放弃其转继承的事实由法院审查核实。被告为证明其抗辩,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清单原件1份,证明截止至2014年1月24日止,黄秀霞在被告处的存款本息金额为53656.48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梁钜全与黄秀霞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女儿梁淑萍。2010年9月15日,黄秀霞在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四分理处开立了账号为×××0628的定期存折一本。截止至2014年1月24日止,黄秀霞在被告处的定期存款本息合计为53656.48元。黄秀霞于2012年10月25日死亡。现因被告没有向两原告支付黄秀霞的上述存款,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另查明,黄秀霞的父亲黄玉章,于1982年死亡;母亲赖彩旧,于2012年12月8日死亡。黄玉章与赖彩旧共生育女儿黄招吓、黄锦霞、黄细銮、黄秀霞。现黄招吓、黄锦霞、黄细銮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其转继承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黄秀霞与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四分理处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现黄秀霞已死亡,其存款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黄秀霞的法定继承人有其丈夫即原告梁钜全、女儿即原告梁淑萍,母亲赖彩旧。但因法定继承人之一赖彩旧已于2012年12月8日死亡,因此,赖彩旧的继承权应由其子女黄招吓、黄锦霞、黄细銮转继承。现黄招吓、黄锦霞、黄细銮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放弃转继承权,故黄秀霞的法定继承人只剩余两原告。现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黄秀霞在被告处截止至2014年1月24日止的本息53656.48元及2014年1月25日起的银行相应规定利息的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四分理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天内向原告梁钜全、梁淑萍支付黄秀霞截止至2014年1月24日止的本息53656.48元及2014年1月25日起的银行相应规定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1元由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四分理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英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巨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