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会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30号原告张会辉,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庞少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汪建军,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张会辉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8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辉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道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