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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徐民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孙才东与史陆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才东,史陆群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徐民初字第0344号原告孙才东,男,汉族,1964年5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清林(受孙才东的特别授权委托),男,汉族,1946年7月8日生。被告史陆群,男,汉族,成年。委托代理人吴文斌(受史陆群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才东与被告史陆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才东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才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才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才东负担。审 判 长  何雪锋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人民陪审员  潘秀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