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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黄斌与耒阳市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斌,耒阳市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斌,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白沙路8号。法定代表人颜海宾,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黄斌因与被上诉人耒阳市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3)耒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斌,被上诉人耒阳市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海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涉案房屋的用途为商住,原审法院应当在查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上诉人黄斌的损失数额。原审判决未查明上述事实,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本案是因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导致发回重审,根据有关规定,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3)耒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元退还上诉人黄斌。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王洪峰代理审判员  许建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易薇校对责任人:唐建华打印责任人:王易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