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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大坑口汽车站加油站诉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乐昌峡水利枢纽发电厂及引水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大坑口汽车站加油站,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乐昌峡水利枢纽发电厂及引水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大坑口汽车站加油站,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负责人:张保忠,站长。委托代理人:成劲松,男,系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范天印。被告: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乐昌峡水利枢纽发电厂及引水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大坑口汽车站加油站诉被告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乐昌峡水利枢纽发电厂及引水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大坑口汽车站加油站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大坑口汽车站加油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71.23元减半收取即2235.62元,由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大坑口汽车站加油站负担。审 判 长  胡映军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代理审判员  谢珍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