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保康民执裁字第0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刘占海,赵长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民执裁字第00010-2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兽用药械采供站。代表人杨登文。被执行人刘占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赵长菊(刘占海之妻),个体工商户。本院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010号冻结存款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赵长菊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账号为17×××70中的存款11065元;现已划拨被执行人赵长菊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账号为17×××70中的存款11065元。其余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长菊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账号为17×××70中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