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仲审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帅帅与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仲审字第0020号申请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文香(系王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吴俊强。被申请人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长安路西侧范冲河北侧。法定代表人陆百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宿仲裁字第79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宿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宿仲裁字第79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故被申请人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该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宿仲裁字第79号仲裁裁决,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段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