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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中学与李慧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中学,李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中学(简称兵团三中),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二道湾路。法定代表人:刘延辉,兵团三中校长。被执行人李慧英,女,回族,乌鲁木齐市民主路商场退休工人,住乌鲁木齐市二道湾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天民三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慧英搬离位于搬离位于乌鲁木齐市二道湾2巷182号1号楼2单元501号房屋;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慧英名下存款250元(250元为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金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