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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周国芳与唐国强、绍兴洪扬服饰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芳,唐国强,绍兴洪扬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周国芳。委托代理人:萧国明。被告:唐国强。被告:绍兴洪扬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责人:孔晓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芳诉被告唐国强、绍兴洪扬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芳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国强、绍兴洪扬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国芳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国强、绍兴洪扬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周国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