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宣区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孙海军与李占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军,李占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区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孙海军,农民。被告李占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军诉被告李占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军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永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