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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丽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丽,武汉市武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张丽丽,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市武昌医院。法定代表人:彭郑��,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该院职工。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丽丽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13年10月26日,原告张丽丽因左腰部疼痛到被告武汉市武昌医院就诊,该院门诊诊断结果为左肾积液、左输尿管上段扩张、双肾囊肿。张丽丽预交医疗费3,300元入住该院。同年10月29日,武汉市武昌医院在腰硬联合麻醉下为张丽丽行输尿管镜镜检+左输尿管下段狭窄段切除+左输尿管膀胱吻合术。2014年1月17日,张丽丽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结果为:左肾积液、左输尿管结石、双肾囊肿、腰椎间盘膨出。张丽丽住院治疗83天,共计发生医疗费20,509.05元,其中张丽丽个人应支付5,694.51元。现张丽丽以武汉市武昌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令该院退还其预交的医疗费3,300元、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对于原告张丽丽在被告武汉市武昌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共计20,509.05元,其中应由原告张丽丽个人支付的5,694.51元由被告武汉市武昌医院承担;二、被告武汉市武昌医院于2014年1月24日退还原告张丽丽预交的医疗费3,300元(已履行完毕);三、被告武汉市武昌医院于2014年1月26日前一次性给予原告张丽丽医疗救助费25,000元(已履行完毕);四、原告张丽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原告张丽丽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医院均确认本调解协议的内容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完毕后,双方因本次医疗事件发生的民事纠纷即完全终结,原告张丽丽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医院均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武汉市武昌医院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谢 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