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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市南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 勇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