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卫志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兴政华家庭装饰有限公司,卫志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上海兴政华家庭装饰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东街XXX号103。法定代表人王爱华,总经理。申请人卫志强,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陶伟春审查��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24日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卫志强应于2014年1月24日给付上海兴政华家庭装饰有限公司剩余房屋装修款人民币27000元;二、若卫志强居住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金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今后发生装修质量问题,则由卫志强自行维修并负担相关维修费用;三、双方就此事无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上海兴政华家庭装饰有限公司、卫志强于2014年1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岳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