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邢海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海,深圳市华尔星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邢海。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尔星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海大道福海工业园第1幢第一层东。法定代表人吴汉华。申请执行人邢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尔星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3)23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尔星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8531.0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慧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会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