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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罪犯李泽永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泽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386号罪犯李泽永,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5日作出(1999)三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166.83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于1999年11月25日作出(1999)闽刑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泽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4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1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泽永在考核期内,能遵守监规纪律,能服从民警管理,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成绩达93分以上。2011年8月至2013年因担任号房号长及积极向分监区汇报狱情信息累计获得奖分3分。积极参加炊事劳动,能起模范带头作用。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共获达标分2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泽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