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140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司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韩某某,男,2010年出生,汉族,儿童,住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理人韩某(被告之父),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被告。法定代理人尹某某(被告之母)。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敏代理审判员 张旭芳人民陪审员 陈玉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