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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140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司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韩某某,男,2010年出生,汉族,儿童,住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理人韩某(被告之父),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被告。法定代理人尹某某(被告之母)。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敏代理审判员  张旭芳人民陪审员  陈玉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