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刘文珠与季朝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珠,季朝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刘文珠,女,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季朝武,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珠与被告季朝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珠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6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8元,由原告刘文珠承担。审判员 林元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家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