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于梅房屋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梅,刘瑞清,冯焕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于梅,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刘瑞清,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被执行人冯焕香,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梅与被执行人刘瑞清、冯焕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位于莱西市重庆路御苑枫景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的土地的过户手续。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证明,现该套房屋的房屋土地证已办理完毕,诉讼费220元我予以放弃,该案执行完毕。并收取执行费100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风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