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仁和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昌才诉被告攀枝花市仁和房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昌才,攀枝花市仁和房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和民初字第12号原告田昌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仁和房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口。法定代表人胡基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东,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昌才诉被告攀枝花市仁和房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昌才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昌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69元,诉讼保全费490元,合计9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松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