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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辖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亨满与梁茶清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茶清,张亨满,江苏勤丰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辖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茶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亨满。原审第三人江苏勤丰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青方。上诉人梁茶清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19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梁茶清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梁茶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