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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30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劳锦华申请执行张伟棠、张超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锦华,张伟棠,张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54-4号申请执行人劳锦华,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伟棠,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超群,女,1963年7月8日出生。关于劳锦华与张伟棠、张超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还款项32312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清还163676.4元。经查银信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清还163676.4元。经查银信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江开法执字第15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振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