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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郑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郑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78号原告:范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李某、郑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夏维东审 判 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余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