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郑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郑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78号原告:范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李某、郑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夏维东审 判 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余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