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毛仕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毛仕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温兆强。委托代理人黎秀丽,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仕媚,女,汉族。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毛仕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冼伟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绍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