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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郑小妹与蔡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164号原告:郑小妹,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蔡亮亮,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妹与被告蔡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妹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