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平湖华城都服饰有限公司与鑫金龙服装(嘉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华城都服饰有限公司,鑫金龙服装(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平湖华城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林。委托代理人:尤志忠、刘炳荧。被告:鑫金龙服装(嘉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根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华城都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鑫金龙服装(嘉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华城都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财产保全费1795元,合计诉讼费43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柳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