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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遂商初字第7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陈伟君与金孔元、方延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君,金孔元,方延和,巫仕杰,遂昌县金鸡岩水电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遂商初字第772-1号原告陈伟君。被告金孔元。被告方延和。被告巫仕杰。被告遂昌县金鸡岩水电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仕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君诉被告金孔元、方延和、巫仕杰、遂昌县金鸡岩水电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以被告金孔元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君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陈伟君负担。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