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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宣民初字第0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葛红与钱小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宣民初字第0371号原告葛某,女,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波,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致本案审理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