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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华达工贸公司诉湖南若水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华达工贸公司,湖南若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10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达工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东路229号凯华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王继雄,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若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第一幢B单元1层B103房。法定代表人尹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达工贸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若水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43107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825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若水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50171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彭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