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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山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霆霆与倪玉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霆霆,倪玉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山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李霆霆。被告倪玉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负责人朱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霆霆与被告倪玉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霆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霆霆负担。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