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梁大庆贩卖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大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594号罪犯梁大庆,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涪刑初字第5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大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罪犯梁大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梁大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大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