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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许先雄与郑海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雄,郑海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先雄,外号“乌必”,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打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海阳,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打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华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9日前几天,被告人许先雄遇到潮阳区文光桃园居委人李贞贤(另案处理),李贞贤告知其承包了桃园居委后面的平整工程,为防止村民阻挠土地平整工作,李贞贤串招被告人许先雄于2013年4月29日平整土地当日到现场帮忙看护,被告人许先雄答应后于2013年4月28日下午又招引被告人郑海阳到现场帮忙。2013年4月29日上午8时许,汕头市佳汕公司对其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桃园居委“洋东宫”、“石亭”68.88亩山坡地范围内进行平整,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等人也同时进入平整工地现场。在此之前,为防止桃园居委村民阻挠土地平整工作,桃园居委、佳汕公司请求文光街道派员协助维持秩序,文光街道便于2013年4月29日上午组织一支由街道部分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街道综治人员和监察队员组成的协调队伍,在佳汕公司平整过程中对部分阻挠平整工作的群众开展劝息疏导工作。至当天上午10时左右,被害人李某顺因其作物被铲掉而在现场吵嚷,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便伙同其他不明身份的男子上前对被害人李某顺进行殴打,被告人郑海阳勒住李某顺脖子,被告人许先雄打李某顺的背部几拳,其他不明身份的男子也对李某顺拳打脚踢,后李某顺被街道及居委干部劝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顺损伤程度达轻伤。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于2013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李某顺的陈述,证人陈某兰、吕某豪、李某明、吴某龙、李某合、陈某森、江某鸿、江某鸿、翁某武、李某德的证言,证人陈某明、郑某彬、肖某的证言和辨认,证人王某香、胡某涛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卷、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办事处“关于汕头佳汕公司向汕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管正桃园“洋东宫”、“石亭”洋68.88亩国有土地及组织平整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和缓刑执行通知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复函”,户籍证明,同案人李贞贤的供述和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当庭均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前,被告人许先雄遇到李X贤(另案处理),李X贤告知其承包了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桃园居委后面一地块的平整工程,为防止村民阻挠土地平整工作,李X贤要求被告人许先雄于2013年4月29日平整土地当日到现场帮忙看护,被告人许先雄答应后于2013年4月28日下午又招引被告人郑海阳届时到现场参与。为防止桃园居委村民阻挠土地平整工作,桃园居委、汕头市佳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了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办事处派员协助维持秩序。文光街道办事处遂组织了一支由该街道办事处部分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街道综治人员和监察队员组成的队伍于2013年4月29日上午8时许到汕头市佳汕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桃园居委“洋东宫”、“石亭”68.88亩山坡地的平整现场,对佳汕公司在平整过程中部分阻挠平整工作的群众开展劝息疏导工作。2013年4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等人也同时进入上述平整工地现场。至当天上午10时左右,被害人李某顺因其农作物被铲掉而在现场吵嚷,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便伙同其他不明身份的男子上前对被害人李某顺进行殴打,被告人郑海阳用手勒住李某顺脖子,被告人许先雄打了李某顺的背部几拳,其他不明身份的男子也对李某顺拳打脚踢,后李某顺被街道及居委干部劝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顺所受机械性损伤致左第五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于2013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顺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29日早上9时许,他从潮阳棉北北关屠场出来,接到一朋友电话说他位于文光桃园学校后面田地上(1989年大队分给的人口地,面积144平方米)的229棵芋头被人铲除,他听后就赶到田地去,看到有5、6辆铲车在工作,周围也有很多人,他就骑着摩托车到居委去,到居委后他就问居委工作人员“是谁到田地上铲除我的芋头的”,那工作人员则说领导们在田地上。他听后就又赶到田地上,遇到居委会的春龙,他就问怎么可以无缘无故铲除他的芋头,说了没几句,就有几个男子上前来,没说什么就用手打他,打了一会,居委会的联防队员和干部就上前阻拦,随后联防队员就要送他到医院治疗,但他不同意,说要回家,联防队员就送他回家。至下午1时许,居委干部到他家里找他并送他到医院治疗,拍片后他就打电话报警。2、证人陈某兰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9日上午,她亲戚和她说他们家的地被人开钩机来挖铲,她听后就赶去桃园小学后面看她们家的地。到那后看见有很多人,一方是她们村的村民(大多是妇女),一方是开发商和穿制服的人,还有几辆钩机,现场有人在喊不能铲他们的地,但对方没理会,不一会,村里人李某顺开辆摩托车到现场,又过了阵子,她看到十几个男子用拳脚围着李某顺殴打,她们就喊不能打人,没想到那十几个男子就冲过来打她们,她也被其中一男子打到,后她被村干部扶起治疗。3、证人吕某豪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9日上午9时,他和桃园居委的几个同事在桃园居委后面佳汕公司平整的工地维护秩序。他和同事林敦坚、杨金声等人被安排到工地的入口处,因当时有部分村民来交涉其田地被毁掉,他们就对村民做劝说工作,到上午10时多,在距他近100米的地方突然有一帮穿有制服的监察队员也有部分是平装的人围在一起并传出很吵闹的声,场面很混乱。他赶过去时,看见李某顺蹲在他的摩托车边,有监察队员也有穿平装的工作人员在拦阻三四个平装的人,接着那三四个穿平装的人要冲向李某顺,他马上站在李某顺前面挡住,被其他人推了一下,然后那几个人就离开,他也听到在场众人说李某顺被这些人打,后来李某顺被人载离工地。4、证人李某明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8日20时许,他接到桃园居委监察队林文宏电话,说第二天8时到居委参加紧急会议。第二天他到居委参加会议,并按监察队长李某合的要求穿上制服,后和监察队员张来强到桃园学校后面田地间的土路上,李某合让他们阻人不要在土路上通行,到现场他看见田地上有5辆钩机车,知道要进行平整田园。到10时许,他看见李某顺驾驶摩托车往土路开来,后将摩托车停在离他4、5米处,李某顺向附近的居委副书记吴某龙走去,质问吴某龙“你们无先通知,就将我田地上200多棵农作物毁掉”,吴某龙就向李某顺劝说,但李某顺则大声喊着。不一会就过来三十多人,其中一人用手臂勒住李某顺的脖子,两人抓住李某顺的手并往后抬,其他人也动手打李某顺。大约抬了3、4米后到他面前,他和张来强就上去劝阻开,但场面很混乱,劝阻不开,过路的群众和街道的其他工作人员也一起上前劝拦,李某顺也被人劝说到其摩托车并让其回家。5、证人吴某龙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9日早上,他们桃园居委配合街道对居委内“洋东宫”的违占物进行平整,当时有大型机器准备对一个猪棚进行拆除,突然村民李某顺过去大声嚷嚷,有人动手将其拉开现场,他就没有留意他的事情,后突然听到很大的争吵声,他回头发现李某顺和工作人员拉扯起来,听见打架后他转身上前劝阻还被打了一下受伤,后就叫人送李某顺到医院接受治疗。6、证人李某合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9日8时多,他们桃园居委两委、治保会等全居委工作人员在居委内集合,街道主要领导先在居委内召开平整翁某武已征的土地被违占违搭的工作,9时许,街道主要领导和居委会所有工作人员一起来到翁某武工地,当时街道也有许多工作人员和其他居委被调来协助的工作人员已在场,然后工作人员一边从违建的临设内搬出东西,钩机和铲车一边在拆除临设。在拆除临设时,有些村民表示反对,他就在做他们的疏导工作。10时多,他与居委书记陈某森等人在一起时,听见20多米远的地方有人在吵闹,于是他和书记走过去,看见李某顺在那里,有人说李某顺刚才在骂人,他们到的时候李某顺已经没有骂人了。于是他准备到别的地方去,当他行到离李某顺2米远的地方时,突然听见有人说李某顺拿刀出来,然后就有一些人围住李某顺,他走过去,看见街道人员已拿走李某顺的刀,将刀放在地上拍照,然后工作人员叫他将刀拿回居委,于是他就将刀拿回居委。刀被拿走后有人在劝李某顺回去,李某顺仍在那里。不一会,有5、6名穿便服的男青年行过来走向李某顺,围住李某顺用拳脚对其殴打,李某顺被打倒在地。这些男青年在打李某顺时,街道城建办主任柳波主任、周主的司机等工作人员在李某顺身边拦截男青年殴打李某顺,他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在场阻止男青年不能打人。男青年打了一会就被拦开,然后就离开。李某顺仍在场没有离开,书记就叫治保员张来强送李某顺去看医生,张来强就载李某顺离开现场。7、证人陈某森的证言,证明桃园居委一名为佳汕公司(法人代表翁某武)有一地皮位于“洋东宫”、“石亭”,该公司准备于2013年4月29日对该地块进行平整使用,并向居委会请求派员配合维持秩序。居委考虑到该地块涉及部分村民种植物的补偿问题,出于维稳考虑,居委向文光街道办事处汇报,请求办事处组织人员配合平整工作。4月29日上午,佳汕公司组织了钩机等机械进场平整,居委组织了全居委的工作人员会同街道派下来的机关干部、监察队员等共百余人到场维稳,做好群众工作。当天上午9时许,平整工作正常开始,由于有一些种植户的作物被铲除,该些种植户在现场有表示不满,所以他在现场的北面对这些种植户做思想工作,期间他看见村民李某顺一个人站在一坑地上,但没有发生何事。大约半小时后,他来到南面,看一些临建物的处理情况时,看到李贞贤(外号憨弟)在和李某顺说话,李某顺说其坐在摩托车上被人殴打,手里还拿着用塑料袋包着一罐不明液体,说这些是药,其准备死在这里,他就骂李某顺不要乱说,并抢过瓶子扔到草丛里,还让李贞贤马上带李某顺去看医生,李某顺离开后,他到田区看临设的平整情况。8、证人江某鸿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9日上午8时左右,他和同事在文光街道班子成员、国土所、规建办、监察队等部门的人员到文光桃园学校后面田地参与拆违建行动,他到现场时看到有几辆铲车在那等,大概8时30分左右,他们开始拆违建,每拆一处他就现场录一段,他和陈业荣各负责一个地方的录像,直到上午11时多结束。当他们拆到田地北面猪棚附近的小房子,监察队员从小房子里往外搬东西时,突然有七八名不认识的男子气势汹汹的冲到围观的群众中要打架,然后被人阻止。街道农办主任李绍平说李某顺与人发生纠纷被人打。9、证人陈某明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3年4月29日,他参与文光街道协助桃园居委洋东宫地块的违建物平整工程的群众维稳工作。到了当天大约10时许,他看到平整的工程队在对一违建猪寮进行平整,听到平整现场传来嘈杂声,他就走到平整现场,看见一村民坐在摩托车上,在辱骂街道的工作人员说“佳汕公司抢我的地,组织黑社会来抢我的地”,忽然在其驾驶的女庄摩托车踏板处翻一雨衣,他看见其要拿出一把猪刀,就上前将雨衣和刀抢下来走向街道周主。接着从外围迎面窜出来十名左右的陌生男子朝村民冲过去,冲在最前面的男子个头较大,留着络腮胡子,他回头就看见那名村民被那几名陌生男子殴打。参与殴打的人中的留络腮胡子的男子和一个光头的男子他能辨认。后来听说被人殴打的人就是“熬仔”(李某顺)。同时对殴打“熬仔”(李某顺)的人进行了辨认,辨认相片当庭经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确认是其本人。10、证人郑某彬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3年4月28日,他被通知到文光街道开会,主要内容是翁通明所在的佳汕公司在次日对桃园居委后面地块的违建物进行平整,他被安排负责平整工地现场的摄影工作。次日上午8时左右,他到桃园学校那里集中,当时在场的有文光街道的工作人员、桃园居委的工作人员、文光街道各个居委的治保及监察队员。集中后他到平整地点看到有几名村民在地里种田,现场还有几辆挖掘机。当挖掘机开始作业后,那些村民的情绪变得很激动,找街道及居委领导理论,陆续有村民赶到现场,还有一些他不认识的人。他便四处走动并进行拍摄。大约到当天上午10点左右,他看到同村人李某顺驾驶一辆女庄摩托车到现场,刚开始李某顺坐在摩托车上。过一会,他就看见李某顺被一群人围住殴打,他就跑上去将双方分开,并将打人的男子劝离现场。同时对殴打李某顺的人进行了辨认,辨认相片当庭经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确认是其本人。11、证人肖某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3年4月29日上午8点半左右,他和其他西门居委监察队队员到文光街道报到,随后到桃园居委协助佳汕公司进行桃园居委后面的地块进行平整。他主要负责现场群众的维稳工作。大约上午10时许,他们在平整一违建猪寮的现场附近维持秩序。有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坐在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三,嘴里在嚷嚷着什么,他就凑过去要帮忙把那男子劝离。突然从他背后传来一声比较嘈杂的声音,他回头看见有十名左右的不明身份男青年从外围窜出来,对那中年男子进行殴打。他就赶紧上前把两拨人分离开,并把那些身份不明男子劝离现场,那中年男子就驾驶摩托车离开平整现场。同时对被殴打的中年男子(李某顺)和殴打该中年男子的人进行了辨认,辨认相片当庭经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确认是其本人。12、证人江某鸿的证言,证明桃园居委要求文光街道在2013年4月29日上午8时30分派员协助对桃园居委洋东宫地块进行平整。4月29日他就按文光街道安排和街道其他党政班子几十名工作人员及街道其他9个居委的监察队员到到洋东宫地块进行平整。至上午10时许,桃园村村民李某顺驾驶摩托车到现场后将摩托车停在平整地块的路中间,坐在摩托车上骂人,他听到骂声后就走到李某顺身边,劝说其不要在这里闹事,先回家,但李某顺不予理会,继续骂人,过了2、3分钟,又有一个人来劝说李某顺,李某合也有劝说,李某顺也不理会,这时约有7、8名年轻男子冲到李某顺面前用手殴打李某顺的背部,并被打倒在地。这时他与现场的监察队员及工作人员马上制止那7、8名年轻男子。过后李某顺是被谁劝离及如何离开现场他就不清楚。13、证人翁某武的证言,证明2012年8、9月间,他开始接手经营他大哥翁通明的佳汕公司。佳汕公司在2008年9月19日就通过竞买取得桃园居委后面洋东宫、石亭的土地使用权,但有一些农民在上面耕种。后通过法律途径与桃园居委等达成协议。佳汕公司决定于2013年4月29日对该地块进行大规模进驻和平整,就于2013年3月3日,佳汕公司将平整工作承包给李贞贤(外号憨弟)。地块上有一些种植户理赔工作没有做通,考虑到平整可能存在纠纷,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联系桃园居委协助秩序维持,后桃园居委又请求文光街道协助平整工作。2013年4月29日上午8时多,李贞贤雇用大批钩机等机械进入现场进行平整,桃园居委及文光办事处也组织大批工作人员到场协助平整工作。平整过程虽有少部分村民阻挠,但经工作人员说服教育基本能做通工作。后来听说有一外号“熬仔”的村民在平整现场被人殴打。后李贞贤有说过与村民发生纠纷矛盾的人是其自己的工人。14、证人李某德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他从凤肚公园下来看见翁某武工地有很多人,有6辆钩机、铲车在平整工地。不一会就看见李某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工地的路上,李某顺坐在摩托车上乱骂人,边骂边说要砍死干部春龙等人,说着说着弯腰到摩托车的脚踏板掀雨衣,从雨衣露出一把刀并掉在地上,此时其身边的人马上围上去,场面很混乱,居委书记陈某森、治保主任李某合的二兄李贞贤二人走进人群中将李某顺的摩托车推出来,李某顺坐在车,他们叫他和居委的监察队员张来强过去帮忙带李某顺回家,他们就过去帮忙推车,李某顺说其被人殴打,不愿离开,书记和李贞贤说有伤就去医,然后叫他和张来强载去他兄的药铺治疗,李某顺还坐在摩托车上,于是他们在场的人推着其摩托车,推了几米远,接着李某顺从身上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李某顺对着在场的人说“我还有药”,书记马上抢过其塑料袋,骂其不能做傻事,然后叫张来强开着李某顺的摩托车,他坐车后送其去治疗。他们来到学校后水利路口时,李某顺说不用送其去治疗,叫他们送其回家,于是他们就送李某顺回家。15、同案人李贞贤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29日10时多,他在桃园学校后面田地上指挥钩机,这时刚好看到李某顺的白鲨摩托车堵在钩机进退的路上,李某顺则倚靠在其车边,因为他知道李某顺有田地在该处并被拆除掉,所以他就上前和李某顺说“先回去,不要在这里堵住道路,等到时听居委街道安排”,但李某顺听后一直在讲粗话,他就说“要不要我载你回去”,说完他就准备去拿李某顺的摩托车钥匙,但李某顺就自己把钥匙插到摩托车上,他双手扶着摩托车准备上车,但李某顺又拔掉钥匙并趴下在摩托车踏板处拿了一块用雨衣包住的东西并放在地上,他便听到一类似铁片落地的声音,有人说“李某顺拿了一把刀出来”,这时就有5、6个男子上来围李某顺,并在那里拉拉扯扯,他看见后就停住摩托车上去护着李某顺并叫人不要动手。拉扯了一会人群就散开了,他看见李某德便喊其送李某顺回家,李某德过来后就开着李某顺的摩托车和另外一个人载李某顺回家,他就继续在田地指挥钩机。16、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4月29日18时20分,李某顺(忠)报称其在潮阳桃园被人打伤,现在牛头山医院治疗。2013年5月8日晚,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到文光派出所投案,并交代有殴打李某顺的犯罪行为。17、现场勘验检查卷,证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15日10时00分至11时20分到潮阳区文光街道桃园社区洋东宫佳汕房产公司用地的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未发现相关痕迹物证,同时进行制图和拍照。18、视频截图和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及附近的情况。19、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汕潮阳公(司)鉴(活)字(2013)0521号】,证明结合潮阳区人民医院病历记载,李某顺胸部所受损伤符合被钝器作用所致。伤后于4月29日在潮阳区人民医院X光检查示左侧第五后肋骨折,结合5月13日在汕头市中心医院胸部三维重建CT片,其左侧第五肋骨骨折非线性骨折,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其所受机械性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办事处“关于汕头佳汕公司向汕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管正桃园“洋东宫”、“石亭”洋68.88亩国有土地及组织平整的情况说明”。21、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复函”,证明目前无法收集到其他证据能证实李某顺的死亡与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两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22、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2)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许先雄于2012年9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于2012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2)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和缓刑执行通知,证明被告人郑海阳于2012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2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许先雄,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被告人郑海阳,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25、被告人许先雄的供述和辨认,证明2013年4月29日的前几天,他在潮阳新华路口东苑酒家对面遇到“憨弟”,他就过去跟其聊天,“憨弟”问他“乌必,你何时出来(指出狱)”,他就说“没事做,你有没有搞点工作给我做”,“憨弟”想了一会说“我最近在桃园承包了点平整工程,你要是早上能早点醒就在4月29日早上9点左右到桃园居委后面的地里帮我看护现场。然后到时看能不能在工地上弄点什么活搞”。他听后表示同意,在4月28日下午3时许,郑海阳在他农场坐,他就对郑海阳说“明天早上早点来找我,桃园“憨弟”要平整,我们一起去那里帮忙看护现场,如果现场有出现农民阻碍平整,我们就帮忙摆平农民,让他们不敢阻挠平整”,4月29日早上8时许,郑海阳驾驶一辆无牌白鲨摩托车到他位于东岩脚的农场接他,后他们一起去桃园居委后面的拆迁现场,他们到后看见“憨弟”已经在现场,现场还有桃园居委干部、文光街道干部及工作人员、一些穿制服的男子还有一些不认识的社会人员,平整工作正在进行中。至10时许,桃园居委人“熬仔”驾驶其摩托车挡在路上,阻拦钩机工作,并在现场骂人,因为有其他人在那里劝说“熬仔”离开,后来那里聚集的人越来越多,突然听到有人喊“阿熬仔拿刀啊”,于是他和郑海阳还有几名他不认识的男子就朝“熬仔”的方向跑去,但他们跑到那里时没有见到“熬仔”有拿刀,“熬仔”站在其摩托车边,郑海阳就冲上去用拳头往“熬仔”身上打,他也上前用手打了“熬仔”背部两下,现场还有其他年轻人用手和脚殴打“熬仔”,街道工作人员和穿制服的人员见状马上在现场制止他们,不让他们继续打“熬仔”,并将“熬仔”拖出人群,保护“熬仔”没有继续被打。“熬仔”也被工作人员劝离现场。于是他和郑海阳就继续在现场看护至中午约12时才离开。同时对“憨弟”(李贞贤)、“熬仔”(李某顺)进行了辨认。26、被告人郑海阳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28日下午他在城南一处山林许先雄的农场时,许先雄叫他明天早一点起来,然后和其一起去桃园小学后面,说那里有事。2013年4月29日早上8时许,他驾驶摩托车到农场载许先雄,然后一起到桃园小学后面一处田地去,看到那里有很多人,一些钩机正在拆除田地上的临设,许先雄就说停车进去看看。到了田地后,有人不知从哪里拿了一顶帽子给他戴,他戴上后随意走看。过了一会,他看见一年约50多岁的男子站在那里骂人,并用手指指着他们这个方向,一会后他听到后面有人说“他拿着一把刀”,他听后就立刻冲上前用手把那名骂人的男子的头勒在自己怀里,同时有围起来十多人,因为他勒着那男子的头,背面发生什么事情就不清楚,只是有很多吵闹声,然后就有人起来劝阻,他就放手,那男子就被人护送离场。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先雄、郑海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海阳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先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二、撤销本院(2012)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郑海阳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四个月。三、被告人郑海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所犯寻衅滋事罪尚未执行刑期为拘役三个月二十九日。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三个月二十九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科云审 判 员  陆贵亮人民陪审员  姚希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