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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侯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侯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某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永丽审 判 员 许 俊代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