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汲占友与被告徐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汲占友。被告徐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汲占友与被告徐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汲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西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