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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罗全超与陈忠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全超,陈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罗全超,男,生于1958年9月23日,汉族,渠县人,教师。被执行人陈忠强,男,生于1968年8月15日,汉族,渠县人。申请执行人罗全超与被执行人陈忠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通川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全超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4年1月26日,被执行人陈忠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全超股金36万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罗全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通川执字第43号案未清偿股金36万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得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谌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