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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长沙力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彭利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力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彭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081-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力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中段200号矿通钢材市场1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罗犇,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利辉,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力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0757.5元、违约金31075.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425.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彭利辉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6020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