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刑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书长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4)驻刑执字第377号罪犯马书长,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6)新密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书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马书长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08年4月16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4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罪犯马书长的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该犯暂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对罪犯马书长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