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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邵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秦皇岛市昌黎县。2013年7月5日被传唤到案,2013年7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辩护人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平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上旬至5月底,被告人邵某某向中堡镇陈家埝村的方某某贩卖冰毒三次,共计约2.1克;2、2013年4月底至5月18日间,被告人邵某某通过中堡镇安各庄村的陈某某向乐亭镇的郑某某贩卖冰毒三次,共计约3克;3、2013年5月底至7月4日间,被告人邵某某向中堡镇安各庄村的陈某某贩卖冰毒三次,共计约7克;4、2013年6月份,被告人邵某某向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郭村镇的闫某某贩卖冰毒二次,共计约3克;7月5日,被告人邵某某与闫某某在乐亭镇富桥足浴301房间进行交易时被抓获,现场缴获冰毒1.32克。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邵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克数不对,买来后每次他都拿出一部分自己吸点,每次都不足克,最后卖给闫某某多给闫某某了,他没有往外拿。卖给郑某某有一次没交易成功。辩护人平静认为:首先,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被告人邵某某向陈某某贩卖冰毒三次证据不足,应是两次。2013年5月底在乐鼎大酒店门口,由于陈某某的朋友没有带钱,交易没有进行,不应认定;其次,公诉机关认定冰毒数量不准确。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上旬至5月底,被告人邵某某向中堡镇陈家埝村的方某某贩卖冰毒三次,共计约2.1克;2、2013年4月底至5月18日间,被告人邵某某通过中堡镇安各庄村的陈某某向乐亭镇的郑某某贩卖冰毒三次,共计约2.1克;3、2013年5月底至7月4日间,被告人邵某某向中堡镇安各庄村的陈某某贩卖冰毒三次,共计约4.9克;4、2013年6月份,被告人邵某某向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郭村镇的闫某某贩卖冰毒二次,共计约2.1克;7月5日,被告人邵某某与闫某某在乐亭镇富桥足浴301房间进行交易时被抓获,现场缴获冰毒1.32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化检验鉴定报告。检材1重0.65克;检材2重0.67克。经检验,所送两份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2、受案登记表。3、到案说明,2013年7月5日17时许,将邵某某传唤到案。4、搜查笔录。5、扣押决定书一份,证实2013年7月5日对邵某某的人民币1400元和冰毒2袋进行扣押。6、被告人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7、情况说明。8、证人方某某证实,2012年8月份,他通过一个叫帅帅的朋友认识的昌黎的邵某某,帅帅从邵某某手里买冰毒。他第一次从邵某某手里买冰毒是2013年4月十几号的一天下午,通过帅帅联系在乐亭县城大东方门口从邵某某手里花500元买了一袋冰毒。第二次是2013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在移动大厅他从邵某某花500元买了一袋冰毒;最后一次是2013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他打电话给邵某某,在新大东方门口,邵某某让一辆出租车司机带的,他花500块钱买了一袋冰毒。9、方某某对闫某某的辨认笔录,闫某某就是其朋友“帅帅”;方某某对邵某某的辨认笔录。10、证人王某某证实,她和邵某某给一个叫“帅帅”的送冰毒来了。是从抚宁县坐出租车来的。她和邵某某到了乐亭镇的富桥足浴后,邵某某就去了富桥足浴,她和司机在车上等着,过了一会儿,他们被带到了乐亭县公安局。她不知道这次带了多少冰毒,邵某某不和她说。他们来乐亭时邵某某什么也没说。她知道来送冰毒是被带到公安局后才知道的。乐亭的小乐也和邵某某联系要过冰毒。11、证人王某某对闫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闫某某就是所说的“帅帅”、陈某某即“小乐”。12、证人曲某某证实,今天下午,邵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从抚宁接他,到抚宁后,邵某某和他对象正等着,他也没问他做啥,也没有讲价钱,因为他以前经常用他的车,这样就到了乐亭。邵某某是昌黎县的,具体住址他不清楚。13、陈某某证实,他从邵某某处共买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3年5月份一天,他朋友问有没有冰毒,他就找到邵某某,邵某某说有一克,他就打电话让他朋友到乐鼎大酒店等着他们,他开车拉着邵某某一起去了乐鼎,他朋友说没有带钱,说看看货,后来开平说不卖了,他就开车拉着邵某某走了。还有一次是6月份,他和朋友去昌黎黄金海岸,他给邵某某打电话,有没有东西买点抽,后来邵某某打出租到昌黎沿海高速路口给他送了一克,给邵某某了500元。还有一次是在昌黎沿海高速口,一共五袋,三个足克的,有两个不足克的,按照一克500算的,共给邵某某2500元。从邵某某处给一个叫“朋友”的人买了三次冰毒,2013年5月份,“朋友”给他打电话想买冰毒,他找到邵某某,邵某某给他了一克用自封口塑料袋装着的冰毒,后来他在曙光楼东边河边给了“朋友”,朋友给他700元,他都给了邵某某。他就是帮着邵某某卖。两三天后,从邵某某那里买了一克冰毒在菜市场南门口卖给“朋友”,卖了700元。还有一次是4月底一天中午,他从邵某某那给“朋友”联系了一克冰毒,在永安牙所门口交易的,也是按700元卖的。14、证人郑某某证实,他从一个叫小乐的人那买过冰毒。2013年5月18日从小乐那买了一克,700元买的,在菜市场南门口交易的。还有前两三天,十五六号,他联系小乐给张明磊买了一小袋,三小东边河边交易的。还有一次是4月底一天中午,也是给张明磊从小乐那买了一克,在永安牙所门口交易的,都是700元一克。15、证人闫某某证实,2013年4月上旬邵某某曾在大东方卖给方某某冰毒不到一克,500元卖的。6月份上旬,他给邵某某打电话说要一克冰毒,约在肯德基门口,当时他手里没钱,邵某某说按600给他,他就欠着邵某某了,后来冰毒被他和方某某分了。6月20几号,他给邵某某打电话买了2克,在富桥洗浴301房间交易的,共给他1200元,冰毒被他和“大傻”一人一袋分了。还有一次是7月初一天上午,他从邵某某处花1400元买了2克冰毒,在富桥洗浴301交易的,是他和龙顺心一起合买的,当时交易完有警察去,他着急把2克冰毒扔床上了。16、被告人邵某某供述,他吸冰毒,冰毒都是他次那个秦皇岛市里一个叫黑子的人手里卖的,他都是事先给黑子打电话,黑子都是按400块钱卖给他。今天上午9点多钟帅帅给他打电话,说想买两克冰毒,他就打出租车去秦皇岛从黑子手里花900块钱买了2克,下午他从昌黎打了一辆黑出租车,他对象王美悦陪着他来的乐亭,到了富桥足浴附近以后,他自己去了301房间,当时大概5点多钟,帅帅和一个叫顺心的小子在房间,他把两克冰毒给了帅帅,帅帅给他了1400块钱,他刚想走的时候就被抓住了,帅帅跑了。他来乐亭干什么没跟他对象说过。他租的是一辆黑色的起亚轿车,车号他没记住,司机叫啥他不知道,他就说去趟乐亭,没跟他说来干啥,以前他也租过他几次车,买次都给他一百二三十块钱的车钱。上次是十天前的一天下午,大概是6月二十几号,帅帅给他打电话说买两克冰毒,他就去秦皇岛从黑子手里买了2克,他和帅帅联系的在富桥足浴306房间交易,他按600块钱一克卖的。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帅帅给他打电话说买一克冰毒,他和帅帅在肯德基门口交易的。他还卖给过方某某和小乐几次。他卖给过方某某四次冰毒,第一次是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上午,他当时正在乐亭跟帅帅在大东方玩儿,帅帅接了个电话跟他说他朋友方某某想买一克冰毒,他当时正好装着一袋呢,是他吸了一点儿剩下的,大概有7分,他就让帅帅给方某某信儿来取,过了一会儿方某某就去了大东方,他们在车里交易的,他把冰毒用纸包着给了方某某,方某某问他多少钱,他说500元,方某某给了他500元就走了。第二次是2013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方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要一个冰毒问他多少钱,他说500块钱,方某某让他送乐亭来,挂了电话他就联系了黑子,然后去秦皇岛从黑子那花400块钱买了一克冰毒,打了一辆黑色的现代黑出租往乐亭走,半路上他从里面取出了一点留着自己吸,剩下的大约7分冰毒,到乐亭后他就去移动公司把冰毒给方某某送去了。他每次卖给方某某的都不足一克,都从里面拿出点来留着自己吸。第三次是2013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方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要一个冰毒,他就去秦皇岛从黑子那花400块钱买了一克冰毒,回来以后他就拿出来了一点,剩下了6、7分左右,因为那天他朋友结婚,他就给方某某打电话说让出租车给方某某送到乐亭来,然后他找了辆现代黑出租,他把冰毒放在烟盒里,用胶带纸把烟盒封上了,他跟出租车司机说把这个东西送到乐亭去,给一个叫方某某的人,方某某给500块钱让司机带回来,他把方某某的电话给司机了,让司机到乐亭以后给方某某打电话,后来司机把钱给他带回来了,他给了司机100块钱的车费。出租车司机他不知道叫啥,40多岁,昌黎人,开一辆黑色的现代伊兰特车,跑黑出租的,他都是通过电话联系这个司机,他换手机以后司机的电话就没有了。最后这次是在6月底一天晚上大概七八点钟,方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买两个冰毒,他当时手里没钱了,他说让方某某先把钱打过来,按550一克给他,过了一会儿,方某某就往他的农行卡打了1100元,正巧他朋友撞车了跟他借钱,他就把这1100元块钱取出来了借给他朋友了,因为他没钱进货了就一直没给方某某送。他还卖给了小乐三次冰毒。第一次是在今年5月底的一天,他当时跟小乐一起在乐亭着,小乐说有个朋友想买冰毒,让送乐鼎大酒店去,问他手里有没有货,他当时手里有两克,小乐说让他匀给小乐一克,给他500块钱,还让他一起去了乐鼎大酒店,一个戴眼镜的小伙子跟他们见的面,当时他们都没下车,那个买冰毒的小子没带钱下来,小乐说让他先取钱去,他们在车上等着的时候警察来了,小乐就拉着他们跑了。他不知道小乐的大名叫啥,是乐亭中堡人,20多岁,当时他开了一辆黑色的狮跑车。第二次是今年6月20号左右的一天下午一两点钟,小乐给他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他当时正好有一克留着想着自己吸的,他说他来了几个朋友想去黄金海岸玩儿,让小乐在昌黎沿海高速口等着他,后来他开了一辆ix35车去高速口找的小乐,他按500块钱卖给小乐的。最后这次是昨天下午大约4点多钟,小乐给他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说要5克,说去昌黎高速路口取,他就打出租去秦皇岛从黑子手里花2000块钱买了5克,买回来后他跟小乐联系在高速路口等着他,按500块钱一克卖给他的,一共卖了2500块钱。他每次买冰毒都不足一克,也就0.9克的样子,他卖的时候都从里面取出点来留着自己吸,卖出去的一个也就0.7克左右。在2013年4、5月份,小乐帮他卖过三次冰毒,供述的经过与陈某某证实的一致。第一次给他700,第二次和第三次各500,他不知道陈某某多少钱一克卖的,一共三克。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因被告人邵某某所卖每克冰毒都从中拿出一些用于自己吸食,所出售的冰毒实际重量约0.7克,有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及购买者的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邵某某贩卖冰毒数量应认定为12.52克。被告人邵某某多次贩卖冰毒,本院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耿立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