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县法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醴陵市人民政府、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醴陵市人民政府,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株县法行初字第39号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日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59号。法定代表人蔡周良,市长。委托代理人吴波,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醴陵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旺炎,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波,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不作为纠纷一案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汉林审 判 员 孙建文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