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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子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子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781号罪犯王子桐,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吉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子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于201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子桐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子桐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王子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子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青科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笑